陕西省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法规|汉中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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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陕西省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电脑福利彩票(以下简称电脑彩票)的销售,加强对电脑彩票投注站(以下简称投注站)的管理,维护福利彩票发行机构、投注站和彩票投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福彩中心)《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办法(试行)》(中彩发字[2007]22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电脑彩票包括通过投注机销售的各类游戏规则的福利彩票。

第三条 凡陕西省电脑彩票投注站,均须严格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陕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在省民政厅领导下,受中福彩中心的委托负责全省投注站的管理工作,市级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受省中心的委托负责管理本辖区的投注站。

第五条 省中心主要负责全省区域内投注站的布局、发展规划;投注站设立、迁移、撤消等的审批;投注站统一形象的设计和管理;投注机的集中采购和更换工作安排,负责投注机的维护服务;投注站投诉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处理;投注站涉嫌非法彩票销售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查处;对市中心投注站建设、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 市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投注站布局和发展规划的提出;投注站设立、迁移、撤消的考察和初审;协调当地有关部门,确保投注站正常销售;投注站销售人员基本技能和规范服务的培训和考核;投注站外在形象及室内公益宣传栏、走势图、投注用品和宣传资料的规范和管理;投注机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投注站进行年度销售计划考核,实行淘汰制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彩票进行查处,对投注站一般违规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理;投注站的咨询接待和投诉处理;对投注站实施年检认证制,代省中心与合格投注站签订《陕西省电脑福利彩票销售协议书》;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注站的布局和设立

第七条 投注站是指按照中福彩中心及省中心有关规定设立的销售电脑彩票的固定场所。

第八条 投注站的布局要依据当地经济状况和市场实际,考虑方便群众投注、兼顾人口数量合理规划。不同地区以及同一地区的市区、城乡结合部、县城和农村乡镇要区别对待。

第九条 全省统一制定投注站建设发展规划。市中心应在全省投注站发展规划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区域的发展规划。

第十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向驻地所在市中心提出设立投注站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投注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营福利彩票;

(二)提交市场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个人申请的必须自己销售彩票,并不得转包他人;

(四) 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违法犯罪和不良记录;

(五) 具有投注站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一定的保障资金,不得使用临时搭建的房屋作为投注站经营场地。

第十二条 投注机由省中心统一配备,业主须缴纳投注机押金和使用费(具体标准见销售协议书)。使用费按年收取,一次缴清。使用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收取,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取。

第十三条 禁止距离中、小学校200米以内布设投注站。

第四章 申请设立投注站的程序

第十四条 对市场潜力好,确实需要新设立投注站的,由市中心提出申请,省中心会同市、县(区)彩票机构共同考察,报省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 对拟新设立的投注站由市中心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通过考察公开选拔投注站业主。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市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等相关资料。市中心考察审核,报省中心批准。

第十七条 经省中心初步审核同意设立的投注站,须按中福彩中心统一设计的投注站建设标准自费进行装修,经市中心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正式批准设立。

第十八条 经省中心批准的投注站由市中心负责对业主和销售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十九条 经审查合格并批准设立的投注站,省中心委托市中心与其签订《陕西省电脑福利彩票销售协议书》,并颁发中福彩中心统一印制的《销售许可证》后,即具备电脑彩票销售资格,方可进行销售。

第五章 投注站的环境与设施

第二十条 投注站须使用统一设计的中国福利彩票标牌,标牌应当清晰、整洁、完整无损。

第二十一条 投注站须在醒目位置张贴中国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发行宗旨和“公平、公正、公开”发行原则的宣传语,以及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理性购买彩票的提示语。

第二十二条 投注站须使用中福彩中心统一设计的开奖公告牌,公告牌应当清晰、整洁,开奖公告内容须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投注站应当做好投注机的防火、防盗、防尘等工作,确保销售场所安全、卫生、整洁。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投注站的协议签约者是投注站的责任人,对投注站的运营管理负全责。

第二十五条 投注站应当设专人从事电脑彩票销售,每站销售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六条 销售员条件

(一)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二)年龄在18—5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彩票销售工作;

(四)热爱福彩事业、诚实守信,无不良嗜好和违纪违法记录。

第二十七条 销售员须参加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电脑彩票销售。

第二十八条 销售员上岗培训内容包括:

(一)彩票基础知识;

(二)彩票政策法规与游戏规则;

(三)彩票市场营销与宣传知识;

(四)投注机的使用与维护方法;

(五)服务礼仪与文明用语等内容;

(六)诚实守信教育。

第二十九条 投注站销售员应相对稳定。销售员更换时,投注站须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报市中心,并提供新人员的详细信息。新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原销售员方可离开。

第三十条 市中心须对销售员建立档案,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

第三十一条 销售员工作时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微笑服务。

第七章 彩票销售

第三十二条 投注站须遵守有关电脑彩票销售管理规定和销售协议中的承诺,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销售彩票。

第三十三条 投注站每天早晨9点开门营业,当天开奖的彩票游戏期结后方可停止营业,未经省、市中心批准不得关门停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销售彩票的,3日内须经市中心批准,超过3日的须经省中心批准,并由投注站业主负责在本站张贴告示。

第三十四条 投注站实行预缴款制度,须预存彩票销售款,方能售票。

第三十五条 彩票以人民币计价,按面值销售,严禁溢价或折价销售和赊销彩票。

第三十六条 投注机打印不完整、不清晰的彩票视为无效票,不得出售给投注者,须在当期销售期结前持无效票到市中心注销。注销彩票应当严格按照中福彩中心和省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严禁销售异地彩票、境外彩票或其他投注站打印的彩票;严禁打印本地彩票到外地和其他投注站销售;严禁出售过期彩票。

第三十八条 严禁向投注者收取购买彩票款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在销售过程中强迫投注者购票或欺诈投注者。

第三十九条 销售员与投注者的现金往来应当唱收唱付。

第四十条 严禁利用投注站销售“私彩”、非法出版物或进行其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活动,严禁参与非法“缩水服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严禁向未满18周岁者出售彩票和兑付奖金。

第四十二条 对一次投注在1万元以上者,要进行风险提示,并上报市中心,数额巨大的市中心报省中心。

第四十三条 投注站除销售电脑彩票外,有义务销售其他类型的中国福利彩票,并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市中心根据当地彩票市场,须向投注站下达年度销售计划和制定末位淘汰制度,对未完成年度销售计划和销量长期处于当地末位的投注站,市中心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者可上报省中心撤消其销售权。

第四十五条 投注站应积极向彩民讲解福利彩票各种彩票游戏规则,宣传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十六条 投注站应当及时、准确传达、宣传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面向社会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严禁进行误导或虚假宣传。

第八章 兑奖和结算

第四十七条 中奖彩票是唯一兑奖凭证,当期兑奖有效,开奖次日开始兑奖(兑奖期限详见各种彩票游戏的兑奖办法)。超过兑奖期限以及因污损、涂改、破损等原因不能正常识别的彩票,投注站不予兑付奖金,并向兑奖者说明不能兑付的原因。

第四十八条 电脑彩票兑奖实行全省通兑,投注站负责各种彩票游戏兑奖权限内的兑奖工作(具体奖等见各种彩票游戏的兑奖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兑奖或拖延兑奖。

第四十九条 中奖彩票的中奖金额,以有关验奖程序和投注机确认为准。投注站不得有高奖低兑等欺骗中奖者的行为。

第五十条 兑奖后,兑奖金额实时转成投注站的销售额度。

第五十一条 投注站在办理兑奖时,必须收回已兑奖的彩票并注明已兑奖。将其分玩法、分期、分奖等整理保存60天,以备检查,保存期过后可自行销毁。如投注站在保存期内导致已兑奖彩票丢失,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投注站负责处理。

第九章 投注设备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投注机是销售电脑彩票的专用设备,投注站不得擅自拆卸或变换零部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彩票销售员在日常彩票销售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投注机,并做好投注机的日常养护,确保投注机的正常使用。

第五十三条 投注机出现故障或丢失的,应及时上报市中心。出现故障的投注机由市中心技术员负责维修,投注站不得擅自处理投注机故障。

第五十四条 因人为因素造成投注机损坏或丢失的必须按成本价赔偿。

第五十五条 市中心对投注站实行一机一档管理,将每一个投注站的编号、地址、联系电话、责任人、销售员基本情况、业务培训考核情况、年度奖罚情况和投注站销量等相关信息一律建档,并报省中心备案。

第五十六条 市中心应建立巡检制度,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投注站规范化服务和硬件建设等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投注机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章 投注站迁移和撤销

第五十七条 投注站的迁移是指经投注站申请,市中心考察初审,省中心批准,投注站由原地址迁移到另一地址继续销售电脑彩票的过程。

第五十八条 投注站因故需要变更销售地点时,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市中心申请,经市中心审查并报省中心批准后方可迁移。

第五十九条 投注站的撤销是指经市中心申请,省中心批准,终止销售协议,撤销投注站销售权的过程。

第六十条 投注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投注站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止彩票销售经省中心批准的;

(二)因故不能继续销售电脑彩票的;

(三)投注站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和其他被剥夺或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较长的、以及因涉及司法纠纷而导致投注机被法院查封、抵押的;

(四)销售其他彩票或销售私彩、参与非法“缩水”活动的;

(五)擅自停止销售彩票连续达7个销售日的;

(六)无特殊原因销售额持续三个月列本地区末位的和未完成年度销售计划,经整改无明显成效的;

(七)向兑奖彩民隐瞒中奖金额、高奖低兑情节严重的;

(八)组织、纵容他人在投注站进行赌博的;

(九)私自转让和高价倒卖投注机的;

(十)严重违反《陕西省电脑福利彩票销售协议书》,拒不服从管理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须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一条 投注站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从事彩票销售,须提前一个月向市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中心批准后到市中心办理终止销售手续。

第六十二条 投注站退机时须交回投注机、销售许可证、上岗证、配发的投注桌、公告牌、灯箱和剩余的热敏纸等。省中心退还所交押金(无利息)和剩余的彩票预售款等。如设备配件有损坏,将收取相应的赔偿金。

第六十三条 迁移或撤销的投注站,市中心应在其原址张贴投注站迁移或者撤销公告,连续张贴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十一章 投注站的奖励和违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对遵章守法、服务规范、销售业绩突出或诚信事迹典型,社会影响较大的投注站,以及对电脑彩票销售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集体或个人,省、市中心酌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十五条 对投注站实行年检认证制度,由市中心组织实施,每年在签订《陕西省电脑彩票销售协议书》前进行。依据本细则对投注站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服从管理、建设不达标准、销量长期低迷的投注站应暂缓签订协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与其签定销售协议并撤消销售权。

第六十六条 投注站违反彩票发行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市中心有权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停机整改等处罚,对停机整改的处罚要以书面形式报省中心备案。省中心有权对情节严重的投注站按《陕西省电脑福利彩票销售协议书》和本细则的相关条款,给予收取违约金、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消销售权等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省中心收取的违约金主要用于对先进投注站的表彰奖励、奖励举报者和用于投注站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二章 投注站咨询、投诉的接待和处理

第六十八条 省、市中心要分别设立咨询和投诉电话并向投注站和社会公布,接受咨询和投诉。

第六十九条 市中心要认真接待和解决投注站或彩民的咨询和投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中心。

第七十条 对于投注站或彩民直接咨询或投诉到省中心的,省中心视情况直接处理或责成市中心处理。

第七十一条 省、市中心要高度重视和维护投注站的合法权益,搞好服务,切实解决投注站遇到的困难。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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